一、凡要求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劳动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
二、凡符合条件的求职人员求职,可凭下列有关证件到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1、城镇失业青年、失业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登记证》;
2、退(离)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退(离)休证。求职者有技术专长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
三、求职人员应随时注意大众传播媒介和劳动力市场发布的各类招聘信息。
四、市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提供用工信息咨询服务。求职人员获得适合自己的用工信息后,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三联单,招聘单位进行洽谈,实现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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